如果以离岸公司名义从工厂采购再销售给国外客户,提单/CO第一栏如何缮制才规范?
我司有注册离岸公司,工厂要出口报关实绩,所以我们以离岸公司名义与工厂签的采购合同,再销售给外方客户。销售环节采用DP结算,需提交银行商业发票,装箱单,C/O, 提单。提单SHIPPER栏以及C/O EXPORTER栏如果注我们在岸公司是否合理?应该如何操作才规范?提单SHIPPER使用香港公司,那么CO产地证可以出O/B双抬头
QUOTE:原帖由 eric.liv 于 2019-11-21 09:02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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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有注册离岸公司,工厂要出口报关实绩,所以我们以离岸公司名义与工厂签的采购合同,再销售给外方客户。销售环节采用DP结算,需提交银行商业发票,装箱单,C/O, 提单。提单SHIPPER栏以及C/O EXPORTER栏如果注 ...
CO可以VIA离岸公司,显示双抬头即可。
QUOTE:原帖由 eric.liv 于 2019-11-21 09:02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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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有注册离岸公司,工厂要出口报关实绩,所以我们以离岸公司名义与工厂签的采购合同,再销售给外方客户。销售环节采用DP结算,需提交银行商业发票,装箱单,C/O, 提单。提单SHIPPER栏以及C/O EXPORTER栏如果注 ...
1、如果清关单据使用大陆公司抬头;自行办理第一栏显示贵公司单抬头,找代理公司代办第一栏显示代理公司OB贵公司抬头。
2、清关单据使用离岸公司抬头;找代理公司出具,第一栏显示代理公司抬头VIA离岸公司抬头。
[ 本帖最后由 FE代理 于 2019-11-21 10:09 编辑 ]
产地证SHIPPER显示大陆公司抬头VIA离岸公司抬头就可以
大陆公司VIA离岸公司即可
提单SHIPPER栏显示离岸公司以及C/O EXPORTER栏显示大陆公司VIA离岸公司
EXPORTER栏可以显示你们在岸公司,不影响客户清关使用。
楼上各位建议都收到,总结如下:1. 提单SHIPPER 可注离岸公司,C/O EXPORTER栏注在岸公司VIA 离岸公司或直接注在岸公司
2. 提单SHIPPER 可注在岸公司或在岸公司ON BEHALF OF 离岸公司,C/O EXPORTER栏同上
那么 3. 提单SHIPPER可注工厂, C/O EXPORTER栏注工厂,是否也是可行的呢?另外国外客户清关要求商业发票经其驻华使领馆认证,这个发票出具人你们是如何处理的?
既然您CO要做成代理公司VIA的形式,那么商业发票也要做成双抬头的形式做使馆认证。
我们经常做的,有问题可以,看左侧咨询。
提单的发货人是香港公司,那CO就出证公司VIA香港公司。
发票认证,可以双抬头,问题不大。
提单的话第一栏 ON BEHALF OF 离岸公司 这个是可以的嘛?我们一般是在通知人上面写离岸公司。
COCI可以做双抬头,BL做单抬头,不影响, DP交单名义一般要以提单箱单发票Shpper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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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些地方,如果是工厂退税,则提单SHIPPER 必须是工厂,否则退不了税,在广东则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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