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c725 发表于 2009-1-13 11:53:00

信用证的审核与合同中的软条款!

1、合同软条款(经典案例)
南京钢铁集团获得法国C公司的订单,C公司在合同条款中有这么一项规定,当C公司
将信用证传真到南京钢铁要求在48小时内将传真信息(传真边角上的号码,时间信息等)发给C公司指定的传真号码已证明信用证已成功传递,业务人员在审合同时并没有仔细核对C公司所指定传真号码是否正确,当合同执行时才发现传真是空号,根本传不过去,而这个业务人员很敬业足足传了48小时依然没有成功。
总结:审合同是一定要仔细认真,以防止对方设陷阱。信用证也是一样的,后面有专门的补充内容,提供给大家深入了解学习。
2、关于出口信用证审核的一则小案例
有这样一则案例:信用证允许转运,在单据要求中规定要提交转运通知。出口企业在实际发货时采取的是直运,并无转运发生,所以在提交银行议付的单据中未提交转运通知,开证行以此拒付,企业出口货款受损。
  从理论上来讲,开证行拒付是有道理的,但这似乎与情理不符:既然出口企业未采用转运方式发运货物,所以按理无须提交转运通知议付。不过采取信用证这种方式有其特殊性,即开证行付款的前提是表面上单证相符和单单一致,而不论货物、运输等环节实际情况如何。信用证的这种特性要求出口企业在收到信用证后一定要仔细审核,以确定信用证条款对出口收汇是否有不良影响。
  我们在银行操作中,时常看到,企业拿到信用证就立即安排发货,直到交单议付时才发现信用证的矛盾之处,但这时已措手不及。比如上例,假若在收到信用证时认真审核,要求开证申请人删除对转运通知这一要求,或规定当转运发生时才提交转运通知,则情况会截然不同。
  审核信用证有一定规律可循,也有一些审核的重点。
  首先,要看印押是否相符。
  这一点许多出口企业往往疏忽。信用证是开证行对出口企业做出的一种保证,所以其真实性即确定信用证是否是开证行开出的具有很重要的意义。目前通知行针对不同开立类型的信用证,所做的处理也有差别:现在大多数信用证系通过SWIFT发送至通知行,此类信用证由计算机自动加押核押,计算机会自动退回押不符的信用证,所以只要一经打出,则其密押一定相符。银行要做人工核印押处理的是电传开证和信开信用证,核实后通知行会加盖“印押相符”的印章,印押不符的,银行会加盖“印押不符,发运前请洽银行”的提示章,出口企业在收到后一种有提示的信用证时,一定要与银行保持密切联系,以确定信用证的印鉴或密押是否已核符,确认相符后方可安排发货。
  其次,要审核信用证是否与合同相符。
  尽管信用证独立于合同,但毕竟是以合同为基础开出的,关系到合同能否正常履行,所以这一方面的审核也很重要。审核的重点包括双方名称地址、运输方式、装卸港、信用证金额、货物包装、货物规格、单价、数量、价格条款、所要求单据的种类等内容,在审核时要求具备相应的国际贸易知识,不要遗漏一些细节,如货名的正确拼写、金额是否使用了"约""大约"(about)等字眼、货物数量是否有溢短装条款、包装是纸箱(carton)还是木箱(case)等,做过一段国际贸易的人对这些专业知识想必已熟知,一旦发现与合同不符应立即联系开证申请人修改。
  第三,要审核信用证与实际业务操作是否有出入。
  如注意装运期、有效期与生产日期、包装期及检验等时间的搭配是否合理,如信用证不允许转运则货物运到目的地是否需转运、相应运输方式是否相配等内容。这关系到受益人能否顺利执行信用证的问题,如信用证规定货运英国曼彻斯特,同时要求海运提单,而该城市是内陆城市,不可能作为卸货港,根据国际惯例,不可能满足海运提单的相关要求,为避免纠纷产生,最好要求开证申请人将海运提单改成多式联运提单。又如信用证规定必须由装运地的检验机构出具某证书,而根据调查,装运地无此机构,受益人无法获得该单据,则必须联系信用证申请人修改。
  第四,要审核信用证中是否含有或隐含软条款。
  典型的软条款有:
  ①信用证不规定装卸港、装运日期,或由申请人指定船只,这些内容须经日后以信用证修改的方式确定并通知受益人。
  ②某些单据如检验证书由申请人出具,甚至规定其签字须与开证行保留的记录相符。这些条款导致受益人接到信用证后无法凭以装运,或单据的取得受制于申请人,一旦受益人信誉不好,则受益人无法获得相应的信用证修改或单据,出口货款的收回无法得到保障,除非受益人确知申请人资信良好,否则这些条款必须修改或删除。
  第五,要审核信用证本身是否有矛盾之处。
  如文中前例,信用证规定允许转运,则货物运输可以选择转运也可以不选择,信用证单据同时要求转运通知,要满足则货物必须转运,而在货物直运能到达目的地的情况下,为什么要选择转运呢,既不方便又不经济,所以应联系申请人修改。又如信用证要求提交全套提单,同时又要求受益人证明一份正本提单已经寄开证申请人,这根本无法做到,亦应修改。其他如价格条款为FOB,而提单要求注明运费预付,也属应修改之列。类似情况很多,出口企业必须仔细审核。
  第六,审核信用证的有效程度。
  所谓有效程度亦即是受益人得到信用证保证的程度,这一是要审核开证行的资信情况,信用证条款无论如何完美,倘开证行信誉欠佳则风险依然很大,须要求开证行选择第三家银行保兑信用证,或者如有偿付行,通过信用证通知行让偿付行确认偿付;二是要审核开证行对付款责任的承诺,审查信用证是否有暂不生效条款,开证行付款除单据之外是否还附带其他条件等等,如有类似条款,应即洽改证,或采取其他措施予以防范。
  另外,审核信用证应掌握一个前提,即在订立合同时要求国外公司开立信用证的日期尽量提前,使企业有充足的时间审核,以免仓促之间在信用证尚有种种缺陷时就对外发运货物,影响货款的收回,因为来证已迫近交货期,要修改其中条款往往会错过交货期,而信用证中的交货期又往往是合同中规定的交货期,则随之合同的交货期也要修改,否则易造成出口企业违约,但此时货大多已备妥,如果货物行情不好,要求改证还有可能受对方拒货的口实……凡此种种均给信用证“纠偏”工作带来一定难度,而一些信誉欠佳的国外公司往往利用这一点,故意迟开信用证为其不履行付款责任埋下伏笔,所以出口企业一定要警惕,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接到信用证,也应对条款进行认真审核,以免入其瓮中,使货款受损。
      

annatinbox 发表于 2009-1-14 10: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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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全面,顶下!!!
      

junmin 发表于 2009-1-15 17:01:00

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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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mrabbit12 发表于 2009-2-5 21:10:00

谢谢哦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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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ty400818 发表于 2009-2-6 09:07:00

很好的贴,学习一下。
      

向日葵ing 发表于 2013-7-12 09: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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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错不错。。受教了。。。
      

Jane0117 发表于 2013-12-8 14:40:00

感谢!解决了我很多的疑问!
      

爱因为在心中31 发表于 2014-3-27 15:31:00

今天老师刚讲啊,这个真够全面的,谢谢楼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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