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百利来 发表于 2019-11-29 14:52:00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一)!你怎么看?

近日,财政部发布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百利来为此整理了相关重点内容并进行简要解读,希望为您提供参考,感兴趣就看下去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解读:“应税交易”的概念代替了条例中“应税销售行为”。
第二条 发生应税交易,应当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国务院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除外。
进口货物,按照本法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三条 一般计税方法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应纳税额。
简易计税方法按照应税交易销售额(以下称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解读:计税方法没有变化。
第四条 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计税价格不包括增值税额。
解读:明确了“价外税”的法律属性。
第二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五条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且销售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增值税起征点为季销售额三十万元。
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不是本法规定的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自愿选择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解读:取消按次的起征点,并且起征点提高至季度销售额三十万。不限个人范围。
第六条 本法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本法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解读:不再使用“其他个人”的说法。取消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说法”。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读:统一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不再区分是否有经营机构、代理人等。
第三章 应税交易
第八条 应税交易,是指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
销售货物、不动产、金融商品,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金融商品的所有权。
销售服务,是指**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解读:基本延续条例规定。取消条例中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并入“销售服务”;将“金融商品”单列。
第九条 本法第一条所称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或者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
(三)销售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四)销售金融商品的,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或者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
第十条 进口货物,是指货物的起运地在境外,目的地在境内。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赠送货物,但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赠送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但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读:看来视同销售要改名了。乍一看视同销售的情形怎么减少了,擦亮双眼,“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在结尾处保持了它一贯的队形。
第十二条 下列项目视为非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二)行政单位收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因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四)存款利息收入;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读: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定义为“非应税交易”,和28号公告的结合。
第四章 税率和征收率
第十三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销售加工修理修配、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十三。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除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九:
1、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金融商品,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六。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解读:增值税税率区分为13%、9%、6%、0。未提及近几年引人关注的“按照三档并两档方向调整税率水平”。
第十四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解读:未提及36号文的部分5%情形。
      

香港百利来 发表于 2019-11-29 15:05:00

欢迎关注百利来微信公众号:ibaililai,了解更多资讯~
百利来,专注国际商务服务,拥有高效率专业团队,为您提供香港公司注册、海外公司注册、离岸公司注册、银行开户、全球商标注册、海牙公证等服务一手资讯,欢迎随时咨询!
更多内容请点击查看:http://www.hkgcr.com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一)!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