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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推出FDI人民币结算业务 资本项目开放再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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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5 16: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昨日,商务部正式推出人民币外商直接投资(FDI)业务,央行发布FDI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并于当日开始实施。业界分析人士认为,这两个部委同时发布实施的有关FDI的法规,是对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推动,人民币资本项目开放也由此再进一步。而央行的举措则将增加人民币回流通道,活跃离岸人民币债券市场。
  “颁布实施《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是央行为推进实施‘十二五’规划关于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部署,贯彻落实中央支持香港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规范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而推出的新举措。”央行称,境外投资者和银行可依据此办法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据了解,央行于2009年7月启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2010年6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扩大到北京等20个省(市、自治区),今年8月下旬央行会同其他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内地域范围扩大至全国。
  管理办法明确:境外企业和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人民币来华投资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直接投资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银行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直接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相关金融服务手续更加便利。
  香港金管局总裁陈德霖称,人民币FDI管理办法的出台将会增加香港人民币资金的出路,促进香港人民币债券和融资的发展,同时可使香港离岸人民币业务中心的发展上一个新台阶。
  一位国有商业银行的人士称,央行此举疏通了人民币回流通道,出口商既可以促进境外人民币回流,又能减轻外汇入境给央行带来的冲销压力,同时也有利于培养人民币离岸市场,完成结算货币到交易货币的转变。
  市场分析人士认为,人民币FDI办法会推动香港人民币贷款业务、人民币债券发行和人民币股票发行,有助于缓解香港人民币存款多而投资产品缺乏的瓶颈。
  “国内此前已推出人民币海外直接投资(ODI)试点,此次正式推出人民币外商直接投资是人民币资本项目进一步开放的重要举措,也是对人民币国际化的进一步推动。”上述国有商业银行人士称。
  央行表示,积极稳妥开展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将进一步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支持香港人民币市场发展,切实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http://news.cqnews.net/html/2011-10/15/content_911263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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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5 16: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资函[2011]第889号
【发布日期】2011-10-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
  为适应新形势发展,促进投资便利化,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根据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现就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以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依法来华开展直接投资活动。
  二、本通知所称境外人民币是指:
  (一)外国投资者通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取得的人民币,以及从中国境内依法取得并汇出境外的人民币利润和转股、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所得人民币;
  (二)外国投资者在境外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的人民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发行人民币股票等方式取得的人民币。
  三、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及所投资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要求,遵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的有关规定。
  四、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在中国境内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除本通知第十一条规定外),以及用于委托贷款。
  五、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现行外商投资审批管理规定和权限审批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除按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提交相关文件外,还应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人民币资金来源证明或说明文件;
  (二)资金用途说明;
  (三)《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情况表》。
  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中将原出资币种由外币变更为人民币的,需同时报请商务主管部门批准,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董事会等企业最高权力机构的决议、修改后的合同/章程(或修改协议)。
  六、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将《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情况表》录入外商投资审批管理系统,对属于以下情形的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情况表》上签章后,报商务部审核。
  (一)人民币出资金额达3亿或3亿元人民币以上;
  (二)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小额信贷、拍卖等行业;
  (三)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或股权投资企业;
  (四)水泥、钢铁、电解铝、造船等国家宏观调控行业。
  七、商务部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的《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情况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或提出审核意见。通过审核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出具批复,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八、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批复中应写明“境外人民币出资”字样、出资金额及本通知第四条要求,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备注栏中应加注“境外人民币出资”字样及人民币出资金额。
  九、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将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批复文件及时抄送同级人民银行、海关、税务、工商、外汇等部门。
  十、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应按照现行外商投资房地产审批、备案管理规定执行。通过备案的,将在商务部网站(www.mofcom.gov.cn外资司子站“结果公开”栏目)上予以公示,外商投资企业凭商务部网站公示信息(登录网站查看)、商务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外国投资者使用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参与境内上市公司定向发行、协议转让股票的,应按照《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要求向商务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十二、外国投资者以从中国境内所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获取但未汇出境外的人民币利润以及转股、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所得人民币开展直接投资的,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外商投资联合年检时,对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应对照本通知第四条予以检查。
  十四、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投资者开展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参照本通知办理。
  十五、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业务统计要求将另行通知。
  十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商务部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为推动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规范健康发展,请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本地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并加强审批监管工作。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商务部(外资司)联系,通报有关情况。
  附件: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情况表
http://www.mofcom.gov.cn/accessory/201110/1318553403555.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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