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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交流] 大白话说信用证,一看就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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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8 10: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搞了几次信用证知识的分享沙龙,充分的感受到了广大外贸人每每遇上信用证的需求,那种不知所措,不知道如何是好的心态。归根结底,我们平时在网络上、书本上、甚至是在我们的分享沙龙上,接触到的信用证的知识点大多是偏理论的,有大量的专有词汇,说实在,有干货,但是对于缺乏实践经验的初学者,想要吃透,拎拎清还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今天我们就用大白话来帮大家捋一捋信用证操作的基本流程,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基本来说,信用证交易无非就是在传统的外贸流程里加入了信用证结算的流程,所以该有的外贸流程一样也不会少,都是从商业谈判开始的:
1、商业谈判环节
一般情况在商业谈判环节,客户可能会提出结算方式按照信用证来交易,这个时候作为供应商先不要急着答应,在跟客户谈判的时候呢,我们可以先争取TT,或者其他我们更容易接受的付款方式,可能最终的结果会对我们更有利。当然如果最终依旧确定采用信用证交易,起码我们争取过,也能判断出客户的购买意愿和意图。
2、签订商业合同
确定好结算方式,在签订商业合同阶段,也要用合同条款明确结算方式采用信用证,并且要把信用证的开立日期也在合同里规定好,白纸黑字写明,信用证需要在什么期限内开出,防止对方延迟或者拖延开证!
3、开立信用证草稿
信用证正本开立之前,往往买家会要求开证行先开立一个信用证草稿出来,所谓的信用证草稿,就是还不是真实的信用证。信用证草稿顾名思义就是给卖家前期审核信用证条款用。卖家在收到信用证草稿后要仔细审核信用证的条款,如果自己搞不定没关系,可以委托银行或者第三方的审证机构代为审核,这一步非常重要,信用证草稿审核修改一般是不收取费用的,这个阶段要仔细审核,找到有问题的条款,和买家协商调整,尽量的规避软性条款,把信用证的风险降到最低。如果在信用证正本开出之后,再修改条款就会产生额外的费用,得不偿失。
4、开立正式的信用证
草稿件审核调整没有问题后,对方银行会根据草稿件开出真实的信用证文本,一般来说,开证行都是对方所在地的银行,所以我们就需要一家本地银行作为我们的通知行来接收信用证。对于通知行的选择我建议可以找一家本地,最好是信用证操作经验比较丰富的银行。
5、信用证通知
明确了信用证条款和通知行,现在我们坐等信用证通知了,在收到正式信用证正本之前,我们不要急着备货生产,信用证一般不可撤销,所以等信用证开出后再安排生产更加稳妥,也更加安全,而且买家也会更加着急开证给你。
一般一周左右,国内你选定的通知行就会通知你,信用证到了。这个时候,你可以让财务或者自己带上公章去银行领取。这里会涉及到通知的费用,一般不贵,信用证通知费一般在200RMB左右,不同的银行可能稍有差异。
6、审核信用证
拿到信用证正本后,还要做一件事情,还是审核,要防止信用证正本和我们确认的草稿件有差异,或者可能还会发现新的问题条款。所有的修改条款都要通过我们的通知行和开证行确认修改,否则修改是无效的。当然现实交易中,有时候也会发生反复修改的情况,因为交易过程中可能还会出现各种突发情况, 但是也不要急,尽量的和买家沟通,第一次交易问题或许会多一些,需要双方互相理解。
7、备货生产出运
这个环节就不啰嗦了,和我们正常的贸易流程别无二致,就是需要注意在时间上要满足信用证的要求,交货日期、船期、出运日期、提单的日期等要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内。
8、制单交单收款
涉及的相关的单据制作,如果自己搞不定,可以委托专业第三方,这个环节很关键,初学者很容易在这里栽跟斗,简单来说就是要根据信用证要求把所需的单据像PI、提单、保单、发票等准备妥当。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内交给通知银行。通知行会为你预审,然后给你交单,只要单证相符,一般交单之后,就可以等着对方银行付款了。
是不是很简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大部分的信用证交易就是这么简单的,只有个别的可能会出现突发情况,比如有不符点,开证行拒付,外商拒付的情况。但是这些情况发生的概率并不高,我们完全没必要因噎废食,导致自己在接信用证订单时畏首畏尾,再说这不是还有我们义乌市国贸供应链,信用证代理买断,你只管接单,所有流程我们搞定,您出货后就坐等收钱,何乐而不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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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8 14: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能够主动总结一些经验,并与大家分享值得点赞。但是,就本帖的内容而言,其实可以看出作者自己没有多少实际操作经验,却论及论坛或其它平台关于信用证操作的讨论多偏为理论,这更说明作者自己的理论和实际经验的不足——殊不知理论中的基本概念是最基础的,一切问题的解方案都可以从基本概念出发。所以,吃透基本概念是能否自如应对一切问题的根本。而本论坛都是针对实际操作层面的问题的讨论和探讨,其中引用一些基本概念就是引导初学者或者没有吃透基本概念的读者,怎么从基本概念出发,来分析和解决问题。所以,不注重基本概念者,说明起码是没有吃透基本概念,不懂得基本理论对时间的指导作用。
下面就从基本概念或理论出发,来分析一下本文的不足之处:
1)首先,信用证本身不是什么交易,而是交易过程中结算环节的一种结算工具。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贸易(交易),结算方式是一项极为重要的环节。如果其它环节都没有问题,而结算环节谈不拢,则一切归零。而结算环节的结算方式或结算工具选择的不恰当,则会给双方带来风险——比如T/T,其中又分为前T/T,也就是买方预付货款,此时如果卖方的信誉差,届时收到预付货款后卷款跑路,对于买方而言岂不是莫大的风险?而后T/T,也就是先发货后收款。此时如果买方收到货物而不付款,对于卖方而言,莫不是最大的风险?至于D/P、D/A或O/A等结算方式,也都是买方信誉问题,也就是存在着卖方交货后买方不付款的风险。为了解决这个矛盾,所以才发明了信用证这种结算工具或方式。而这种付款或结算方式的主要特征或特点,就是通过引入第三方,而且是有信誉的、与买卖双方都有结算关系的银行为买卖双方提供担保——卖方只要能够如约交货,那么,开证银行将保证对卖方(受益人)付款,且这种付款是开证行单独对受益人的担保,当然这种担保付款是有条件的,即受益人必须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而对于买方(开证申请人)而言,也不必担心在卖方没有交货的情况下,付出货款而遭遇款货两空的风险——由此解决了买卖双方各自的担忧和是先付款还是后付款的纠缠不休的矛盾。
那么,只有了解了信用证产生的背景,再在交易过程中讨论付款方式就不再困惑或烦恼了——小金额交易可以探讨T/T付款,当交易金额较大,或者交易的对方是新客户(无论是卖方还是买方,即对对方不了解的情况下),那么,采用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则不失为一个最佳的解决方案。而如果交易的对方是多年交往的老客户,且彼此信誉很好,近期没有任何不良变化,那么,可以采用D/P、D/A甚至做O/A都是可选方案。
如果以上基本概念或理论了然于胸,则谈判过程中究竟采用哪一种结算方式不是很简单吗?何须纠结而烦恼?
2)在合同中约定结算方式是一项必不可少的条款——因为缺少结算方式的合同属于不完整的合同,对买卖双方都没有实际意义。如果和他约定采用信用证结算,那么和他中规定买方开立信用证的具体期限,这倒是一个关键点,也是决定卖方能否按时履行交货义务的关键点。
3)所谓信用证的草稿,不是必有的——不是所有的开证行都会提供所谓的信用证草稿或草本的。当然,如果有信用证草本的话,是可以预先审核的,但最终还是要以收到的正本信用证为准,且审核正本信用证是必不可少的、且必须认真对待的重要环节。
4)关于信用证的通知行,不是卖方能够任意选择或指定的,凡是强调这一点的说明对信用证的开立及通知的过程不甚了了——通知行一般是与开证行有直接业务联系的银行,如果卖方指定的通知行与开证行没有直接的业务关系,那么,开证行是不能够直接将信用证开到卖方指定的通知行的。如果卖方坚持要指定的银行作为通知行,那么,势必需要转通知,即由原通知行直接或通过其它银行转发报文给卖方指定的银行,这与开证行发送报文一样,如果原通知行与指定通知行有联系的可以直接转通知,如果没有直接关系的还要通过其它与指定座银行有关系的银行再转发——这样势必增加了信用证的通知费,而且大大延迟了收到报文的时间。因此,在实际操作层面,信用证的通知行不一定就是合同中指定的通知行,也不一定是受益人所在地的银行——这不影响受益人收取信用证。
但指定开证行倒是一个可以约定或坚持的条款——比如合同约定开证行为某家银行,或约定开证行为世界排名前50名的大银行等。因为,指定开证行是受益人(卖方)为了在相符交单的情况下能够确保安全收款,避免开证行信誉不佳而遭遇收款风险的必要条件。
5)关于信用证的修改,不是通过通知行或者开证行来修改的——信用证是开证行按照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开立的,换句话说就是,开证行只不过是按照开证申请人的要求,根据信用证的惯例和格式,将开证申请人的要求用信用证的报文格式加以编排而发送的。那么,如果信用证需要修改,是需要受益人与开证申请人沟通,并通过开证申请人向开证行来申请修改信用证的相关条款,并经通知行传递修改的报文。而通知行和开证行是没有义务和权力来修改信用证的条款的——所谓通过通知行和开证行来修改信用证的说法,说明没有理解或了解信用证的基本概念和开立信用证的过程,而操作不合规的原因所在。
由以上所述可知,操作信用证不难的基本要求是对信用证的基本概念了然于胸,不但知其然,而且能够做到知其所以然,那么,一切问题才能够从容应对,无往而不胜矣。换句话说就是,难者不会,会者不难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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