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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跪求银行和外管对转口贸易的政策规定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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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8 14:5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各位大侠,目前银行和外管对于转口贸易(实际只是转单)的操作过程中有何具体的政策规定,要求和约束?谢了,着急啊!

MSN: Eason_kingrand@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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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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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8 15:01:00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什么特别的限制性规定——只要收汇和付汇基本平衡就可以了。

种了南山种北山,豆萁禾穗满青山;愿得人间皆似我,也应四海少荒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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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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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1 15:3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银行方面:收汇申报为转口贸易的,不管你收支先后,若要结汇或划转,须出具进口环节的付汇凭证。所以如果你是融资,请先保证你在结汇之前完成了对外付款。不然就没有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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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1 15: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注重对贸易背景的真实性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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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8 17:25:00 | 显示全部楼层
综合保税区内是这样的:(四)外汇管理政策   
1、企业可开设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余额无限定。
2、区内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之间货物贸易项下交易,可以以人民币或外币计价结算;服务贸易项下交易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区内企业之间的交易,可以人民币或外币计价结算。
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按照资金流与货物流总量核查原则,不实行合同核销。区内企业之间的交易按照货物贸易法规办理,对于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区内企业之间的交易,可以购汇支付,也可以自有外汇支付。
4、区内企业货物贸易结汇须按货物贸易法规凭相关单证在金融机构办理。对于区内“A类”企业无需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A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可直接结汇或进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无须先进入待核查账户。
5、中外资企业可以开立外汇现汇账户,企业经营所得外汇实行意愿结汇,外汇收入可以全额留存;经常项下购汇不受限制,可直接对外支付或存放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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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2 14:27:00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愿能够将转卖与转口区分开,银行的规定是审核贸易背景真实性与合理性,做到物流、资金流、单据流相匹配,楼主以融资为目的,现在业务部分地区应该暂停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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