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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天津市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 项目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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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7 08:5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项目申报须知
一、支持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低于6500万美元,并且近三年有海关进出口统计数据;
(三)近五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四)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二、支持内容
境外展览会、境外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其中对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中亚等新兴市场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一)对于符合支持内容且支出金额在1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万元)的项目予以支持;
(二)每家企业全年支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
三、申报程序
(一)注册登记
申报企业登陆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www.smeimdf.org.cn),点击“在线注册”,按提示逐项填写,完成后生成《企业注册登记表》,打印《企业注册登记表》并携带企业营业执照、进出口企业登记证、海关登记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的联络人员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全部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到市商务委委托的商务促进资金项目受理单位,办理审证开通手续,完成注册登记。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58号一楼大厅。
注意事项:网上注册常年开放,密码自行设置,用户名系统自动生成,注册单位终身只需注册一次,请自行保管好用户名和密码,如丢失责任自负。
(二)项目申请
完成注册登记的企业,在规定的开网时间内,根据本指南规定,进入网站“在线申报”窗口,完成项目申请网上填报工作,同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网上申请的项目材料送交项目受理单位(企业同时上报注册登记表、资金拨付申请表、其他单位账户存根表、企业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58号一楼大厅。
注意事项:
1.2018年开网2次。上半年开网时间为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申报项目范围为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实施的项目;下半年开网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申报项目范围为2018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施及上半年已实施未申报的项目。
2.如有变化以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网站首页发布的“重要通知”(天津)为准。
(三)资金拨付申请
项目受理单位对项目单位上报材料进行形式要件审核(全部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财务章)。申报结束后,项目受理单位形成《项目受理情况汇总表》报市商务委。市商务委通知项目受理单位向市商务委委托的第三方会计事务所移交项目资料,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对项目资料进行专项审核。在专项审核过程中,对发现问题项目需进行延伸审核,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
注意事项:
1.上述材料需逐页加盖单位公章和财务章,申请单位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2.请企业认真填报《其他单位账户存根》信息。如因企业信息填报有误造成拨款无法正常到账情况,责任由企业自行承担。
(四)审核拨付资金
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对项目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市商务委根据审核结果及政策文件提出资金支持方案,确定项目支持金额,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
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由市商务委下达项目和资金计划,并向市财政局送交商请拨付资金文件。由市财政局审核后将项目资金拨付至天津市商务委员会或天津市对外经济贸易服务中心,由天津市商务委员会或天津市对外经济贸易服务中心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申请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需上网填写《资金反馈表》。
四、工作要求
1.各项目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市商务委做出书面承诺;
2.对于伪造相关材料,提供虚**和虚假材料的项目申报单位,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且五年内不得申报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3.项目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延伸审核、检查等工作,对不予配合的项目单位当年不予以资金支持。
五、资金监管
我市实行企业重点监控管理,对有违反规定骗取财政专项资金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五年内取消财政资金申请资格,同时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予以公示。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审计,对不配合的项目单位取消其下一年的申报资格。
六、政策咨询
(一)窗口接件和服务,请咨询电话:58366501、58366502、58366503、58366504、58366505、58366506;
(二)境外展览会、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境外专利申请等项目资金政策,请咨询市商务委贸发处,电话:022-58665721,022-58665982;
(三)资金拨付事宜,请咨询市商务委财务处,电话:022-58665988,或市财政局经建二处,电话:022-23205626;
(四)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项目单位,应当在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至天津市商务委员会。投递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58号,邮编:300040。
(五)本文件电子版请登录市商务委官方网站查询。(www.tjco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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