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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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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7 11:3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亲们 我现在遇到的难题可能很多人都有遇到,大家可能都知道现在核销政策改了 说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前些日子外管局还要求参加培训,听了半天都是讲怎么操作。
我现在最想知道的是 改革之后上什么系统去操作啊 ?网址是什么?还有什么企业名录,怎么知道自己的企业在不在企业名录里,是a 类 还是b类啊?这个前期工作都要做什么啊?
一系列问题我都不明白,下月1号就好执行了,现在还云里雾里的,求高人给个详细的指导啊!跪求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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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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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7 11:49: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2号),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进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以下简称贸易外汇改革)试点。为积极有序推进贸易外汇改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山东、湖北、浙江(不含宁波)、福建(不含厦门)省分局以及大连、青岛市分局所辖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进行贸易外汇改革试点。试点地区银行、企业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试点法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非试点地区按照现行规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
    为规范试点业务操作,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试点法规制定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以下简称《操作规程》,见附件1),自试点之日起施行。
    二、 自试点之日起,试点地区银行暂停试点地区企业预付货款信息核对和录入及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注销登记等手续。非试点地区企业、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仍按现行贸易信贷登记管理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三、 试点期间,对于异地办理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银行应当要求企业说明其名录及分类等情况,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 试点地区的B、C类企业在非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应当到所在地外汇局逐笔登记,银行凭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办理。
    试点地区的A类企业在非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银行应当按非试点地区现行出口收汇有关规定和A类进口企业适用措施办理。
    对于不在“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的试点地区企业,试点和非试点地区银行不得直接为其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二) 非试点地区按照《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核定的B、C类进口企业和不在“进口单位付汇名录”内的进口企业,在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应当到所在地外汇局逐笔登记,银行凭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办理。
    非试点地区的其他企业在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银行应当按试点地区A类企业适用措施办理。
    (三) 对于上述应凭《登记表》办理的业务,银行审核纸质《登记表》后,应在《登记表》上签注收付款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无需登录相关系统核实或签注《登记表》电子信息。
    (四) 试点地区企业在非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信贷业务时,非试点地区银行无需为其办理预付货款信息核对和录入及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注销登记等手续;非试点地区企业在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信贷业务时,试点地区银行应按照现行贸易信贷登记管理规定办理。
    四、 自试点之日起,试点地区暂停使用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上线运行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
    五、 银行应认真学习贸易外汇改革相关政策,在试点前配合外汇局做好试点地区分支机构的培训工作,并按照以下要求做好监测系统的上线准备和系统接入工作:
    (一)银行和企业用户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应用服务平台)访问监测系统,具体访问渠道为:

银行
外部机构接入网
http://asone.safe:9101/asone/
企业
互联网
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
    (二)试点地区银行应于2011年11月7日至11月25日期间完成辖内银行网点的网络连通、客户端环境设置、用户管理、权限分配和访问测试等工作,确保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的银行网点能够通过应用服务平台访问监测系统(银行版)。银行网络连通和系统访问设置的具体操作说明,详见《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访问设置手册》(见附件2)。
    (三)截止2011年10月31日已办理金融机构标识码赋码的试点地区银行网点,未在应用服务平台开户的,自2011年11月7日起在应用服务平台自动开户并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此类银行网点应向其总行或通过其总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获取业务管理员用户(ba)的初始密码;已在应用服务平台开户的,自2011年11月7日起自动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其业务管理员和业务操作员密码不变,其中已具有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银行版)访问权限的业务操作员自动获得监测系统(银行版)访问权限。
    (四)2011年11月1日后办理金融机构标识码赋码的试点地区银行网点,如需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应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并向其总行或通过其总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获取业务管理员用户(ba)的初始密码。
    (五)2011年12月1日应用服务平台自动撤销试点地区银行网点已有的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银行版)访问权限。
    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下属分支机构。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地方性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在政策执行和监测系统推广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反馈。
    业务咨询电话:        010-68402546
    监测系统支持电话:    010-68402214
    银行网络连通咨询电话:010-68402022
    应用服务平台咨询电话:010-68402141
    特此通知。
    附件:1.《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
            2.《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访问设置手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
附件二: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
http://www.safe.gov.cn/model_saf ... 0000000,41&id=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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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7 13: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是的,估计听的明白的人不会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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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7 14:48:00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啊,这些是什么意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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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7 14:57:00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谁也没操作过,实在不懂就直接咨询官方,这个还是比较靠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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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7 10:41: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知道网址,http://www.safesvc.gov.cn/main.jsp  
别的就不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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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7 10:48:00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不大懂...操作一遍过应该就会明白很多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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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7 11: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点击这个网址: http://www.safesvc.gov.cn ,上边那个网址太详细就不去,用这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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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0 09: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用ba进入系统,在业务员权限处添加了,出现了报告的内容,现在就是不知道哪些要报告,我是出口后60天全额收汇的一般贸易,就不知道在哪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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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1 14:26:0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是国家政府机关,人太多了,浪风抽的,没事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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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1 14:2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你属于延期收款啊,没超过90天的话不需要做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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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2 17: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换系统了,一切又得重新开始了。
我们现在已经收汇了,不知道还得做什么。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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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0 12:28:00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原帖由 Roygao1987 于 2011-12-21 14:28 发表


那你属于延期收款啊,没超过90天的话不需要做报告的
如果我不做延期收款,直接去结汇,能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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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0 14: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进入 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里面有两个系统 “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 ” 和“货物贸易外汇检测系统 ” 。关于是否在名录内,你要咨询你们外汇局。当时我们这里办理名录的时候就是去送了一份法人签字并盖章的文件 ,名为 “贸易货物收支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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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0 14:34:00 | 显示全部楼层


真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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