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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参加海关总署政法司立法座谈会发言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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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2 14:21: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二、关于法律法规“生效前公开” 《贸易便利化协定》要求在法律法规生效前尽早公布或使相关信息可公开获得,以便贸易商和其他利益相关方能够知晓。全国人大虽然未对法律生效前公开予以明确规定,但在立法实践中,由于重视公众参与立法的工作,法律起草及修改过程中多次、多方式公开征求意见,事实上较好地实现了生效前公开的实际效果。国务院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中明确“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并在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制定程序中明确规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均应当在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同时规定允许例外情形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海关通过《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80号)和《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5号)落实国务院有关规定要求。 2018年8月以来,海关公布修改规章2次,涉及46部规章,其中1次修改1部规章,公布之日早于施行之日30日以上,符合生效前公开的规定,另外1次修改45部规章,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的45部规章中,部分内容涉及精简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做法符合《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的例外情形,同时,有利于贸易商和其他利益相关方,也符合《贸易便利化协定》第2条1.3的例外情形,但是,另有部分规章修改内容涉及关检合并后的主管部门名称修改,属于海关总署此前在2018年4月的第238号、第239号令针对关检合并大规模修改规章时未及时予以修改的内容,尽管未违反生效前公开的规定,但说明在法律法规修改时效方面存在不及时的问题。 应当看到,海关规章层级的立法活动本身较少,而相比较海关规章,同属海关立法活动范畴的海关总署规范性文件则要频繁得多,同样是统计2018年8月以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141份,是规章的70多倍,相差悬殊,也使得公告更具观察样本的价值。但是,与海关总署规范性文件在商界参与立法的范围中缺失一样,在生效前公开的领域,海关总署规范性文件也缺少制度上的规定,导致在这一立法活动中提前公开的情况较规章中更为少见:   公布与生效时间差  公告数占比30天以上117.8%1-30天5539%公布之日6143.3%未明示149.9%合计14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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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5 07:51:1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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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4-7 11:25:4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鼓励,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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