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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交流] [华中]浅谈票据无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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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28 14:4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票据无因性,简而言之就是票据行为本身只要符合票据法上的硬性条件,票据关系既可成立,无需额外考虑票据行为之所以发生的原因或基础。因此,称票据的无因性为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可能更加准确。意思是说票据行为结果与作为其发生前提的实质原因关系相分离开来,从而使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再受原因关系的存废或效力有无的影响。著名经济学者王小能教授将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概括为票据行为的原因关系有效无效、合法与否原则上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在通常情况下,票据行为多以买卖、借贷等其他具有经济内容的法律行为为前提,但是票据行为成立后,形成的票据关系与其原因关系相脱离,其原因关系存在与否、对票据关系不发生影响。例如甲是卖家,乙是买家,乙为了支付货款而签发本票,甲乙之间的票据债务和原因债务各自独立成立,其后,即使买卖合同因为某种事由而无效、撤销或者解除,票据债务依然存在。这是因为,票据行为的无因性表现为基于原因关系而发生的原因债权与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票据债权相分离,各自独立的存在。原因关系的效力表现为一般债权,而基于原因关系而发生的票据行为的效力则表现为票据债权,这种票据债权债务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先前的原因关系相分离,不再受原因关系的影响。当原因关系发生变动时,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并不随之改变。因而,对于票据持票人来说,持票人只需依据票据法上的规定,证明票据债务的真实成立与存续,就可以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而无须证明原因关系上的债务的成立与存续。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并不是说行为本身的发生不存在原因关系,而是基于现实的需要,在法律上将两者予以分离,单独考量,从而形成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特征。也就是说,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基于社会经济生活对票据所提出的新要求,而由法律即票据法所特别赋予的,并非票据行为所固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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