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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交流] [其它]如何进行票据权利保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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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27 16:5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持票人在法定期间内提示票据行使票据权利,就是保全票据权利的方式之一,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持票人只有在法定期间内提示票据请求付款被拒绝的,方可行使追索权;期前追索的进行也以按期提示请求承兑被拒绝为条件之一。
  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主要包括:(1)汇票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2)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例如:甲与乙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付款,乙向甲发货,甲向乙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乙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由于乙对丙的履约能力非常不信任,为了将今后民事纠纷导致票据上的纠纷限定在乙和丙之间,于是乙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果不其然,丙没有向乙履行义务而且还将票据进行了贴现,此时乙就可以申请票据保全。如果甲作为出票人记载的话,乙又将票据贴现的,甲与乙发生纠纷的,甲可以申请保全。
来自银承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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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27 22:58: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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