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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交流] [东北]承兑汇票再次追索权银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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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7 18:0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再追索权 又称“代位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票款后,对其前手当事人所享有再行追索的权利。 《日内瓦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规定,在汇票上签名的人,在清偿票款并取回汇票后,享有与持票人相同的权利。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票据法》第十七条)
  迫索权可以不依票据债务承担的顺序而行使,具有飞越性,第一次追索不限于仅向直接前手行使,而是可以向所有的前手行使,只要是最终持票人或第一次追索权人进行的迫索,无论被迫索人是何人,均为第一次迫索,所以此项时效不限于直接前手人,而是适用于所有除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依追索权发生的不同情况,分为期前追索权、期后追索权和再追索权。期前追索权:是指在汇票上所载的到期日到来之前,因发生到期付款的可能性显著减少的情况,而得进行追索的权利。期后追索权:是指在票据到期时,持票人因不获付款而得进行追索的权利。再追索权:是指被追索人在履行了自己的追索义务,向追索人偿还追索金额后,得向其前手追索义务人进行追索的权利。
追索权http://www.ycb.com/article/hpzsqt.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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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4 09:57: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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