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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29 00: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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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因私护照上海签证须知
在德国驻上海总领事馆辖区(上海市、安徽省、江苏省和浙江省)内居住的下述人士,欲申请主要目的地为德国的商务签证者即日起向德国工商大会上海代表处递交签证申请。
1. 德国和其他欧盟成员国公司的雇员
2. 频繁旅行者(必须在近两年内在申根协定缔约国-比利时、丹麦、德国、芬兰、法国、希腊、意大利、冰岛、卢森堡、荷兰、挪威、奥地利、葡萄牙、瑞典、西班牙逗留两次或两次以上)
3. 由德国工商大会上海代表处知晓的一家德国博览会公司邀请的赴德国的参展商或参观某次博览会的商人
4. 欲对一家为在德国境内某德国工商会成员的德国公司进行访问的商人
申请赴申根国家签证者须向德国工商大会上海代表处签证申请受理部呈交下列材料:
1. 用公司信纸书写的邀请函(原件或传真原件)。邀请函内容须包括:
· 计划进行的旅行的原因须非常明确
· 按照外国人法第82-84条(参看下页提示)规定,承担由逗留产生的所有费用的担保书(如必要)
· 承担由于得病产生的费用的担保书,或专门缔结一医疗保险(如必要)
· 邀请的具体时间(例如:2002年5月1日至2002年5月30日)和逗留时间段(例如:在上述邀请时间2002年5月1日至2002年5月30日中十天)
· 签字人姓名(包括打印名和签名)
· 如果在德国逗留时间超过14天(含)还须提交邀请方出具的每天日程安排,申请年签者需提交一年内至少三次以上的日程安排。
2. 申请者名片二张
3. 申请者工作单位派遣函(必须是德语或英语),派遣函须用公司信纸书写,上有公司地址、电话号码、公司负责人或法人签名并盖公司公章,并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如申请者为公司所有人还须呈交公司所有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 在申根国家逗留期间的医疗保险证明,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这一旅行医疗保险须满足包括下列前提条件:
·承担医疗急救和/或医院急诊费用(不仅适用于事故、而且适用于生病时)
·承担可能发生的送返费用
·最低保险金额:30,000欧元
·须有在欧盟各国、瑞士或列支敦士登进行保险索偿的可能性(例如通过一个办事处)在本地、即在本馆领区内提供的保险产品中,据本馆审核,下述保险产品符合欧盟理事会决议中所定的前提条件:
·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联众境外旅行保险
·美国美亚保险公司国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及旅行者随身财产保险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境外旅行紧急救援医疗保险
·中保康联人寿保险公司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 (B款)
5. 两份(用德语或英语)填写完整、各贴好一张近期2寸白底彩色照片的申请表(申请表可在签证受理窗口领取或在这里下载),并另备一张同样的彩色照片。
6. 申请者计划进行的访问结束后有效期至少还剩三个半月的护照,须有持有人签名和至少一张能贴签证的空页;
7. 外地来上海市、安徽省、江苏省、浙江省工作人员,须持有居住半年以上的暂住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以及工作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8. 德国驻上海总领事馆商务签证费35欧元(以人民币支付,按当日汇率结算);
9. 德国工商大会上海代表处受理费:人民币180.00(现金)。
申请者需提前至少两周与德国工商大会上海代表处签证部电话预约面谈时间;
申请材料可在下述时间段内按预约时间呈交德国工商大会上海代表处签证申请受理部;
每周一至周五8:40时至11:00时,13:00至16:00时。
德国驻上海总领事馆审查结束以后,申请者前往德国工商大会上海代表处取回护照。护照领取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14:00时至16:30时。
德国工商大会上海代表处签证申请受理部地址如下: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浦项商务广场27楼
德国工商大会上海代表处
(Delegation of German Industry & Commerce Shanghai)
邮编:200122
电话:021-5081 5964,5081 5572; 传真:021-6875 2653。
德国工商大会上海代表处签证受理部只受理因私护照。公务和外交护照须通过有关省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直接呈送德国驻上海总领事馆。
是否签发签证的决定只由德国驻上海总领事馆作出,德国驻上海总领事馆也有权要求补交材料并要求申请者本人前往总领事馆面谈(地址:上海市吴江路188号新世纪广场14楼,邮政编码:200041,电话:021-62171520,传真:021-62180004, Website: www.shanghai.diplo.de, E-mail: passvisa@gk-shanghai.org.cn)。
德国驻上海总领事馆审核由德国工商大会上海代表处呈交的签证申请一般需五个工作日,德国工商大会上海代表处收材料和发签证另各需一天。德国驻上海总领事馆和德国工商大会上海代表处迫切请求申请者勿在审核期结束前询问签证情况。
重要提示
德国外国人法第82-84条的内容包括:邀请方有义务承担由被邀请方的逗留引起的费用(生活费,医疗护理费以及可能发生的遣返费用)。
建议在德国或中国订立一份适用于申根各国境内的医疗保险。可能发生的医疗保险无法涵盖的其他风险由邀请公司承担。
如中国公民持凭邀请方的邀请签发的签证在另一申根国逗留,邀请方亦有义务承担在该国发生的上述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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