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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安居工程款项不得擅自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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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7 11:4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通知显示,项目单位存在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资金的;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资金的;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行为之一的,该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补助资金,暂停其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该办法中规定,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以下简称“本专项”)采用投资补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改善住房困难群众居住条件。投资补助资金应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办法中明确,本专项支持范围包括各类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国有工矿、林业、垦区棚户区改造,其中采取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可安排集中安置片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新筹集集中片区公租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县城(城关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开展的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上述方面中,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包括:小区内的道路、供排水、供电、供气、供暖、绿化、照明、围墙、垃圾收储等基础设施,小区的养老抚幼、无障碍、便民等公共服务设施,与小区直接相关的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排水、供气、供热、停车库(场)等城镇基础设施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主干道、主管网、综合管廊、广场、城市公园等与小区不直接相关的城镇基础设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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