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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交流] [华东]从事外贸,你知道怎么交货?不正确的交货,你还想拿到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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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20 12:2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小王作为从事外贸的新人,工作卖力,认真负责,可是因为经验和技术不足,无奈很多细节无法把控好,一直向他的师傅老王进行请教。今天,他又向自己的老师请教问题了。
“老师,对于一些特殊的商品,没有提单,如何向外商证明我们已经交货了呢?”
这个问题问得好。这里首先涉及到一个法律概念,指示交付。指示交付,发生的前提是出卖的标的物既不是由出卖人占有,也不是由买受人占有,而是由第三人占有,当出卖人将标的物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买受人的时候交付完成。一般而言,我们将货物交给运输方,有运输费将货物交个收货方,完成交易。这其中,我们发货方将货物的返还请求权交给收货方那就完成了指示交付。
把货物已经交给运输方(承运人),并且告知承运人收货人,并把以上情况通知到承运人是否完成了交付呢?
不完全,还需要将相关单据交付,获得对方的确认。单据方面除了提单,还有发货单、海运单等。这里给你看一个专业的杨律师整理出来的案例,是高院改判的典型案例。(本案一审认定没按合同要求在交货单签字视为未转移所有权,后二审改判获得对方确认即视为交付)案例案号:张家港保税区大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省中油泰富石油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2015)苏商终字第00008号(这里提供案号方便查阅完整文书,作者为了节省读者的时间,将裁判文书中相关的精髓部分摘要了出来)
裁判精选:
舜天公司提交的6份共计1561.037吨正构烷烃商品发货单载明案涉货物的货权转给大江国际,且舜天公司在雨花台法院(2012)雨商初字第191号一案中亦提交商品发货单,证明至2011年11月7日,所有进口1561吨正构烷烃全部货权已转移完毕,对此,中油泰富认可已收到商品发货单,并确认货权已转移给大江国际。即在该案中,舜天公司和中油泰富均确认案涉所有正构烷烃货权已转移给大江国际,故应当认定案涉所有正构烷烃货权已转移给大江国际,大江国际有权主张E213罐中尚未提取的货物。原审判决大江国际未取得尚存于中油泰富E213储罐内600余吨正构烷烃所有权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你可以从案例中总结什么经验呢?先说说杨律师总结的一些经验吧。
其一,收货人收到货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对方支付货款的前提,能否明确对方收到货物对是否能够收到货款十分关键。
其二,提单交付和非提单交付货物,交付方式不同。
其三,没有提单的情况下,交付货物除了需要告诉收货人,提交相关单据外,你最好获得收货人明确的收到相关单据,确认收到货物。同时,需要明确告诉运输方(承运人),你的货物最终需要交付给收货方。
其四,相关单据已收到以及通知告知尽量留下书面证据。至少保留聊天记录,不要直接通过电话完成相关通知告知。
相关问题,通知真的那么重要吗?不通知但交付单据,真的不够吗?高院两审回答,不够。
案例索引:天津康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中色物流(天津)有限公司、中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地质矿业总公司、天津唐和物流有限公司消除妨碍返还海关放行单纠纷 2015)津高民四终字第77号
裁判精选:
其次,关于动产的交付问题。涉案货物存放于鹏发公司,属于第三人占有情形,在本案不存在直接交付的情形下,只能采用指示交付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六条虽对指示交付问题作出规定,即“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但未明确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权利的成立条件。对此,本院认为,指示交付作为一种观念上的交付,仅发生让与返还请求权和间接占有的转移,缺少直接占有的变动,导致物权的变动缺乏公示性,从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利益出发,结合《担保法解释》第八十八条“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规定之精神,应当将通知直接占有人作为认定完成交付的条件。本案中,在中色物流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康杰公司已将其提货请求权转移的事实通知鹏发公司情形下,康杰公司未能完成涉案货物交付义务。
行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只有正确的交付货物,才能确实的收到货款。交货的正确姿势,你都学会了吗?

上海君澜律事务总所,杨律师,联系电话(微信):1580191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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